靖人社〔2011〕9号
靖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关于调整靖江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
市各镇、办事处劳动保障所,市各有关用人单位:
根据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泰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》(泰人社发[2011]13号)的精神,经市政府同意,现将靖江市最低工资调整如下:
一、调整后,靖江市执行省确定的三类地区标准:月最低工资标准为800元,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.5元(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依法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)。
二、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:
(一)加班加点的工资;
(二)中班、夜班、高温、低温、井下、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、条件下的津贴;
(三)法律、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。
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,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。
三、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2月1日起执行。
二○一一年一月十七日